*  機器碼授權合約

一旦  貴客戶第一次使用內含「機器碼」之機器時,即表示  貴客戶接受本「IBM 機器碼授權合約」(「合約」)之條款。

「機器碼」一詞,係指隨同 IBM 機器一起交付之微碼、基本輸入/輸出系統碼(稱 "BIOS")、公用程式、裝置驅動程式以及診斷程式,有時亦指隨同「機器碼」一起交付之機器或文件中之「授權內碼」或 "LIC"。一切該等程式碼,不論稱為或標示為「機器碼」、「授權內碼」或 LIC,均受本授權合約拘束。「機器碼」不包含依個別授權合約(包括且不限於開放原始碼授權合約)提供之程式與程式碼。接受該等授權條款後,  貴客戶得一併使用具有「機器碼」之特定產品及該「機器碼」。

「機器」一詞係指 IBM 廠牌機器、其特殊裝置、轉換、升級、元件、配件或其任何組合。機器可能內含仍為非作用狀態之計算資源或功能,或者該資源或功能之使用有其限制,俟自 IBM 取得各相關資源或功能(統稱「內建功能」)之存取權與使用權後,始得取消該限制。此類計算資源與功能之範例包括且不限於處理器、記憶體、儲存體、等同於交互式處理功能之處理功能,以及特定工作負荷之資源或功能(例如:有機器使用限制之特定作業系統、程式設計語言或應用程式)。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任一子公司(統稱 "IBM")擁有「機器碼」著作權,或有權就「機器碼」提供授權。一切「機器碼」複本,包括由 IBM 或第三人製作之一切複本,皆為 IBM 或第三人所有。IBM 每次僅提供「機器碼」授權予一位合法持有者。

若  貴客戶為機器之合法持有者,依 IBM 授與  貴客戶之非專屬授權,  貴客戶僅限於 IBM 提供該授權之機器上或連同該機器使用「機器碼」(或 IBM 所提供之任何替換物),且僅限於  貴客戶所取得之 IBM 授權許可範圍存取及使用內建功能。  貴客戶對「內建功能」之使用若超出  貴客戶就該機器取得之 IBM 授權,則  貴客戶同意依 IBM 或(若有可能)IBM 授權經銷商當時現行價格支付因永久及無限制使用「內建功能」而需支付之全額款項。未支付該款項前, 貴客戶不得使用該「內建功能」。

依 IBM 每一授權之規定,  貴客戶僅得執行以下各項:

1.        執行「機器碼」以啟用「機器」需依照其「官方出版程式規格」運作(稱「程式規格」)。

2.        僅限於為「機器」使用直接由 IBM 或透過授權之 IBM 經銷商合宜取得之「內建容量」;

3.        製作僅用於備份或建檔用途之合理份數之「機器碼」複本,惟  貴客戶需於此等複本上複製原著作權標示及其他所有權標記。  貴客戶僅限於必要時以此等複本取代正本而使用;以及

4.        於必要時執行及展示「機器碼」,以維護機器。

貴客戶同意依 IBM 標準政策與慣例,直接向 IBM 取得「機器碼」之任何替換物或額外複本。此外,  貴客戶亦同意依該等條款使用該「機器碼」。

貴客戶得將「機器碼」及其媒體之持有權轉讓予他方,惟需連同獲得「機器碼」授權之機器一起轉讓。若  貴客戶欲為前述轉讓,  貴客戶同意 1) 銷毀  貴客戶所持有之任何非 IBM 提供之「機器碼」複本,2) 提供  貴客戶所持有之每一份 IBM 提供之「機器碼」複本予他方,或銷毀此等複本,以及 3) 提供一份此等條款予他方,並提供所有使用者文件予該方。當他人接受本合約之條款,IBM 授權該他人使用「機器碼」。該等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自任何來源取得之「機器碼」。

貴客戶不再合法持有特定機器時,  貴客戶之「機器碼」授權便告終止。

除本授權合約規定之授權外,並未授予其他權利。

貴客戶同意僅依上述授權規定使用「機器碼」。例如,  貴客戶不得為下列事項:

1.        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複製、展示、轉讓、改編、修改或散布「機器碼」,惟 IBM 於機器之使用者文件或書面文件中提供授權予  貴客戶者,不在此限;

2.        逆向組譯、逆向編纂或以其他方式轉譯「機器碼」;但所適用之法律明示許可且不得以契約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3.        為「機器碼」授權之再授權或轉讓;或

4.        出租「機器碼」或其任何複本。

「內建功能」受「機器碼」之某些技術措施保護。  貴客戶同意 IBM 施行該等技術措施以保護「內建功能」,其中包括可能影響  貴客戶機器之資料或效能可用性之措施。下列說明為  貴客戶依本合約對「機器碼」授權使用之條件:  貴客戶不得迴避此等技術相關措施,不得使用第三人或第三人產品迴避前述措施,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存取或使用未經授權之「內建功能」。該等技術相關措施之設計目的,在於將「內建功能」之存取權或使用權限制於已取得授權之範圍內;若 IBM 判定前述技術相關措施確有變更之必要,則 IBM 可提供予  貴客戶該等技術相關措施之變更。在  貴客戶依本合約規定之授權而使用「機器碼」亦以下述同意為條件:  貴客戶同意依 IBM 之選擇而套用前述變更或容許 IBM 套用前述變更。

若  貴客戶自 IBM 直接取得「機器碼」,則於  貴客戶及 IBM 之間,「IBM 客戶合約」或等同合約即生效 (ICA),而本合約之條款即以引言方式併入該 ICA。若未有生效之 ICA,或  貴客戶自 IBM 授權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取得「機器碼」,則「IBM 有限保證聲明書」之條款將會以引言方式併入本合約,且適用任何「機器碼」之保證、義務、準據法或司法管轄權之疑義或主張。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 ICA 條款或「IBM 有限保證聲明書」之條款(依其所適用者)抵觸,本合約之條款優先適用,然僅限於該抵觸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