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器碼授權合約

一旦  貴客戶第一次使用內含「機器碼」之機器時,即表示  貴客戶接受本「IBM 機器碼授權合約」(「合約」)之條款。

「機器碼」一詞,係指隨同 IBM 機器一起交付之微碼、基本輸入/輸出系統碼(稱 "BIOS")、公用程式、裝置驅動程式以及診斷程式,有時亦指隨同「機器碼」一起交付之機器或文件中之「授權內碼」或 "LIC"。一切該等程式碼,不論稱為或標示為「機器碼」、「授權內碼」或 LIC,均受本授權合約拘束。「機器碼」不包含依個別授權合約(包括且不限於開放原始碼授權合約)提供之程式與程式碼。接受該等授權條款後,  貴客戶得一併使用具有「機器碼」之特定產品及該「機器碼」。

「機器」一詞係指 IBM 廠牌機器、其特殊裝置、轉換、升級、元件、配件或其任何組合。機器可能內含仍為非作用狀態之計算資源或功能,或者該資源或功能之使用有其限制,俟自 IBM 取得各相關資源或功能(統稱「內建功能」)之存取權與使用權後,始得取消該限制。此類計算資源與功能之範例包括且不限於處理器、記憶體、儲存體、等同於交互式處理功能之處理功能,以及特定工作負荷之資源或功能(例如:有機器使用限制之特定作業系統、程式設計語言或應用程式)。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或其任一子公司(統稱 "IBM")擁有「機器碼」著作權,或有權就「機器碼」提供授權。一切「機器碼」複本,包括由 IBM 或第三人製作之一切複本,皆為 IBM 或第三人所有。IBM 每次僅提供「機器碼」授權予一位合法持有者。

  貴客戶為機器之合法持有者,依 IBM 授與  貴客戶之非專屬授權,  貴客戶僅限於 IBM 提供該授權之機器上或連同該機器使用「機器碼」(或 IBM 所提供之任何替換物),且僅限於  貴客戶所取得之 IBM 授權許可範圍存取及使用內建功能。  貴客戶對「內建功能」之使用若超出  貴客戶就該機器取得之 IBM 授權,則  貴客戶同意依 IBM 或(若有可能)IBM 授權經銷商當時現行價格支付因永久及無限制使用「內建功能」而需支付之全額款項。未支付該款項前, 貴客戶不得使用該「內建功能」。

IBM 每一授權之規定,  貴客戶僅得執行以下各項:

1.        執行「機器碼」以啟用「機器」需依照其「官方出版程式規格」運作(稱「程式規格」)。

2.        僅限於為「機器」使用直接由 IBM 或透過授權之 IBM 經銷商合宜取得之「內建容量」;

3.        製作僅用於備份或建檔用途之合理份數之「機器碼」複本,惟  貴客戶需於此等複本上複製原著作權標示及其他所有權標記。  貴客戶僅限於必要時以此等複本取代正本而使用;以及

4.        於必要時執行及展示「機器碼」,以維護機器。

貴客戶同意依 IBM 標準政策與慣例,直接向 IBM 取得「機器碼」之任何替換物或額外複本。此外,  貴客戶亦同意依該等條款使用該「機器碼」。

貴客戶得將「機器碼」及其媒體之持有權轉讓予他方,惟需連同獲得「機器碼」授權之機器一起轉讓。若  貴客戶欲為前述轉讓,  貴客戶同意 1) 銷毀  貴客戶所持有之任何非 IBM 提供之「機器碼」複本,2) 提供  貴客戶所持有之每一份 IBM 提供之「機器碼」複本予他方,或銷毀此等複本,以及 3) 提供一份此等條款予他方,並提供所有使用者文件予該方。當他人接受本合約之條款,IBM 授權該他人使用「機器碼」。該等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自任何來源取得之「機器碼」。

貴客戶不再合法持有特定機器時,  貴客戶之「機器碼」授權便告終止。

除本授權合約規定之授權外,並未授予其他權利。

貴客戶同意僅依上述授權規定使用「機器碼」。例如,  貴客戶不得為下列事項:

1.        以電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複製、展示、轉讓、改編、修改或散布「機器碼」,惟 IBM 於機器之使用者文件或書面文件中提供授權予  貴客戶者,不在此限;

2.        逆向組譯、逆向編纂或以其他方式轉譯「機器碼」;但所適用之法律明示許可且不得以契約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3.        為「機器碼」授權之再授權或轉讓;或

4.        出租「機器碼」或其任何複本。

「內建功能」受「機器碼」之某些技術措施保護。  貴客戶同意 IBM 施行該等技術措施以保護「內建功能」,其中包括可能影響  貴客戶機器之資料或效能可用性之措施。下列說明為  貴客戶依本合約對「機器碼」授權使用之條件:  貴客戶不得迴避此等技術相關措施,不得使用第三人或第三人產品迴避前述措施,亦不得以其他方式存取或使用未經授權之「內建功能」。該等技術相關措施之設計目的,在於將「內建功能」之存取權或使用權限制於已取得授權之範圍內;若 IBM 判定前述技術相關措施確有變更之必要,則 IBM 可提供予  貴客戶該等技術相關措施之變更。在  貴客戶依本合約規定之授權而使用「機器碼」亦以下述同意為條件:  貴客戶同意依 IBM 之選擇而套用前述變更或容許 IBM 套用前述變更。

  貴客戶自 IBM 直接取得「機器碼」,則於  貴客戶及 IBM 之間,「IBM 客戶合約」或等同合約即生效 (ICA),而本合約之條款即以引言方式併入該 ICA。若未有生效之 ICA,或  貴客戶自 IBM 授權經銷商或其他第三人取得「機器碼」,則「IBM 有限保證聲明書」之條款將會以引言方式併入本合約,且適用任何「機器碼」之保證、義務、準據法或司法管轄權之疑義或主張。

若本合約之條款與 ICA 條款或「IBM 有限保證聲明書」之條款(依其所適用者)抵觸,本合約之條款優先適用,然僅限於該抵觸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