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ovo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第一部分 - 一般條款 貴客戶一旦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程式,即表示 貴客戶同意本合約之條款。若 貴客戶代表其他自然人、公司或其他法人接受該等條款, 貴客戶聲明並保證已取得該他人、公司或其他法人之完全授權接受條款。若 貴客戶不同意本合約條款時, ● 請勿下載、安裝、複製、存取或使用此(等)程式; ● 若 貴客戶取得 LENOVO 產品上之預載程式, 貴客戶得繼續使用本產品,但不得繼續使用本授權合約涵蓋之任何程式。 ● 若 貴客戶已支付授權費取得此(等)程式,請速將此(等)程及權利證明書式退回原供貨廠商(IBM 或其經銷商),並要求退還已付款項。 「Lenovo」係指 Lenovo Group Limited 或其子公司之一。 「程式」係指程式原版及其全部或部分拷貝,包括:_1) 機器可閱讀指令(軟體)及資料;2) 元件;3) 聲/影部分(如圖像、文稿、錄音、或照片等);4) 相關授權著作物;以及 5) 相關授權文件。基於本合約之目的,當本合約係由多個程式提供時,稱程式者,可同時表示單數及複數。 貴客戶應保留程式之「權利證明書」("PoE"),以證明其係經合法授權使用「程式」特定層級。該層級可依使用者認定之。 貴客戶若要求提供程式昇級優惠價格或其他促銷優惠時,應出示該「權利證明書」。若 Lenovo 未提供「權利證明書」予 貴客戶,則 Lenovo 得接受提供「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指 Lenovo 或其經銷商)所提供之原有已付款銷貨收據或其他銷貨紀錄,惟該收據或紀錄需指明「程式」名稱與所得使用層級。 「貴客戶」係指單一個人或單一法人。 本合約包括第一部分:一般條款、第二部分:各國專有條款、第三部分 - 程式特別條款以及「權利證明書」 ,為有關 貴客戶與 Lenovo 之間使用本「程式」之完整合約,且取代 貴客戶先前與 Lenovo 所作一切口頭或書面協議。第二部分條款及第三部分得取代或修訂第一部分之條款。 1. 授權 授權合約 Lenovo 或 Lenovo 之供應商擁有本「程式」之著作權,本合約為授權合約而非著作權讓售合約。 Lenovo 就 貴客戶合法取得之本「程式」授與 貴客戶非專屬之授權。 貴客戶得 1) 依「權利證明書」所載使用層級使用本「程式」,及 2) 製作及安裝多份複本(包括備份),以支援該使用目的。本授權之條款適用於 貴客戶所製作之每一份複本。 貴客戶複製本「程式」時,不論其係全部或部分複本,均須於該複本上複製本「程式」之著作權及其他有關之權利標示。 如本「程式」是昇級版程式,則 貴客戶於安裝該昇級版後不得再使用昇級前之「程式」,亦不得將昇級前之「程式」轉讓予他人使用。 貴客戶應確保任何人於使用本「程式」時(不論藉由本地或遠端存取),均業經 貴客戶授權,並能遵守本合約條款之規定。 除本合約另有規定外, 貴客戶不得:(1) 使用、複製、修改或散布本「程式」。(2) 逆向組合 (reverse assemble)、逆向編纂 (reverse compile) 或以其他方法解譯本「程式」,惟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限制者,不在此限。(3) 轉授權或出租本「程式」。 若 貴客戶違反本合約條款,Lenovo 得終止對 貴客戶之授權。若 Lenovo 終止授權, 貴客戶需銷毀本「程式」之所有複本與其「權利證明書」。 2. 費用 「程式」授權應付金額係一次收足之費用。 一次收足之費用係基以「權利證明書」所載明之可使用層級而定。Lenovo 將不退還 貴客戶之應付或已付費用。 若 貴客戶欲增加使用層級,請通知 Lenovo 或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並支付相關費用。 若政府針對本「程式」收取稅捐(不包括 Lenovo 之營利所得稅), 貴客戶同意支付指定之稅捐費用或提供免繳證明文件。自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日起所生個人財產稅,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3. 無保證聲明 除法律規定不得排除的保證外,LENOVO 不附具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包含且不限於任何相關技術支援之未侵害他人權利之保證、或可商用性及符合特定效用等之默示保證。 該項排除亦適用於任何 Lenovo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 非 Lenovo 之「程式」製造商、供應商或發行人可能提供其本身的保證事項。 除非 Lenovo 另行指定,否則 Lenovo 不提供任何技術支援。 4. 賠償上限 因 Lenovo 違約或其他可歸責事由,致 貴客戶得向 Lenovo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無論 貴客戶基於何種權利請求賠償(包括重大違約、疏忽、不實陳述或其他契約請求或侵權行為),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 1) 人身傷害(包括死亡)、不動產或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 2) 其他直接實際損害,惟不得逾當損害發生時 Lenovo 所定之「程式」授權費用。 此賠償上限亦適用於 Lenovo 之「程式」開發者及供應商。此賠償上限係 IBM 及 Lenovo 之「程式」開發者與供應商之連帶賠償責任上限。 在任何情況下,LENOVO 之「程式」開發者或供應商對下列情事均不負賠償責任,即使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時,亦同: 1. 資料之滅失或毀損; 2. 附帶雜項支出、特別損害、間接損害或其他衍生之經濟損害;或 3. 利潤、營業、營收、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倘法律規定不得排除或限制賠償責任時,則本排除或限制條款不適用之。 5. 一般條款 1. 合約不影響任何不得以契約限制或拋棄之法定消費者權益。 2. 縱使本合約中有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本合約之其他條款仍具完整之法律效力。 3. 貴客戶同意遵守所有進出口相關法令規章。 4. 貴客戶同意 Lenovo 得於執行業務時儲存及使用 貴客戶之聯絡資訊,包括姓名、電話號碼及電子郵件位址。此等資訊之處理與使用應與雙方業務關係相關,並得將其提供予 Lenovo 之承包商、事業夥伴及受讓人,以便用於符合其共同企業活動之用途,包括與 貴客戶進行聯絡(例如:作為處理訂單、促銷及市場調查之目的)。 5. 貴我雙方均同意,於任一訴訟原因發生兩年後,不再提起任何形式之訴訟,除非當地法律規定不得以契約方式放棄或限制。 6. 貴我雙方均無需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之損害負責。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Lenovo 亦概不負責,惟以上「賠償上限」一節所容許者(Lenovo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毀損),不在此限。 6.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 準據法 貴客戶與 Lenovo 雙方均同意以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為準據法,據以規範、解釋及執行本合約目的所衍生或有關於 貴客戶與 Lenovo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與義務;且無反對原則之適用。 與國際貨品銷售契約相關之聯合國慣例不適用於本合約。 管轄 雙方之所有權利、職責及義務均受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庭管轄。 Lenovo 國際授權合約 - 無保證程式 第二部分 - 各國特別條款 美國 阿根廷: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請將下列例外規定加入本節: 肇因於本合約之訴訟,皆由 Buenos Aires 市之「一般商業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巴西: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請將下列例外規定加入本節: 肇因於本合約之訴訟,皆由 Rio de Janeiro, RJ 法庭進行完整裁決。 加拿大:賠償上限(第四節):下列資料取代本節第一段第一項: 1) 因 Lenovo 之疏忽所致人身傷害(包括死亡)及物之實際毀損;及 一般條款(第五節):下列資料取代第七項: 7. 本合約不為任何第三人創設訴訟權或訴訟原因,此外,任何第三人向 貴客戶提出之索賠要求,Lenovo 亦概不負責,惟以上「賠償上限」一節所容許者(Lenovo 依法應負責之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或因 Lenovo 之疏忽所致不動產、個人有形資產之實際毀損),不在此限。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準據法」子節中之文句「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由下列規定取代之: 安大略省法律 秘魯:賠償上限(第四節):在本節尾端加入下列資料: 依據 Article 1328 of the Peruvian Civil Code,本節所指限制與排除不適用於因 Lenovo 故意錯誤處置 ("dolo") 或重大過失(「不可抗辯之過失」)所致損害。 美國:一般條款(第五節):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美國政府使用者之權利限制:本公司之產品及/或服務訂有「權利限制」。該政府之使用、複製或揭露行為受與 Lenovo Group Limited 所訂 GSA ADP Schedule 契約拘束,或受本商業授權合約之標準條款拘束;或者,若代理人無法依該等條款接受本程式,則本公司依適用之 FAR 52.227-19 中之商用電腦軟體—權利限制或依「資料中之權利 - 一般條款 - FAR 52.227.14(替代法規 III)所訂條款提供本程式。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準據法」子節中之文句「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由下列規定取代之: 美國紐約州法律 亞太地區 澳洲:無保證(第三節):加入下列資料: 縱使 Lenovo 載明無保證, 貴客戶在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或其他法律下仍擁有某些權利;且僅限於適當法律所允許之範圍。 賠償上限(第四節):在本節尾端加入下列資料: 如 Lenovo 違反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中所默示之條款或保證,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修復或更換商品,或提供相等商品。如該條款或保證與銷售權、私有物或淨所有權、或商品為個人用、家庭用、或消費量有關,則本段落之任何限制均不適用。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準據法」子節中之文句「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由下列規定取代之: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之該州或准州之法律 柬埔寨、寮國或越南: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準據法」子節中之文句「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由下列規定取代之: 美國紐約州法律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仲裁 肇因或關聯於本合約而有之爭議,皆由新加坡依「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法規」(「SIAC 法規」)進行最終仲裁後生效。仲裁判定為得約束 貴我雙方之未上訴之最終結果,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具體陳述事實之發現及法律結果。 仲裁人人數應為三人,雙方有權指定一位仲裁人。雙方所指定之兩位仲裁人應指定第三位仲裁人擔任後續程序之主席。如主席角色懸缺,應由 SIAC 主席擔任。其他懸缺應由個別提名之一方擔任。後續程序應由懸缺發生時之階段繼續進行。 如一方已任命其仲裁人,而另一方於 30 日內拒絕或未任命其仲裁人,倘已任命之仲裁人之任命係屬有效而適當,該仲裁人應為唯一仲裁人。 所有上述內容皆以英文為之,其中包括上述內容所提及之所有文件。本合約之英文版本效力在任何其他語言版本之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準據法」子節中之文句「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由下列規定取代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印度:賠償上限(第四節):下列資料取代第一段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條款: 1) 身體傷害(包括死亡)或不動產及有形動產之損害,僅限於 Lenovo 之過失所致者;及 2) 因 Lenovo 所致無法運作之任何情況導致之任何其他實際損害,或有關本合約主旨之任何其他實際損害,Lenovo 就該等損害所應承擔之賠償責任僅限於 貴客戶就主張主體之個別程式所付費用。 一般條款(第五節):下列資料取代第五項之條款: 若未於訴因產生後三年內提出訴訟或其他法律主張,有關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提出之任何主張,該方當事人之該項主張之相關權利即將喪失,且他方免除該項主張之相關義務。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仲裁 肇因或關聯於本合約而有之爭議,皆於印度孟加拉依印度法律進行最終仲裁後生效。仲裁判定為得約束 貴我雙方之未上訴之最終結果,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具體陳述事實之發現及法律結果。 仲裁人人數應為三人,雙方有權指定一位仲裁人。雙方所指定之兩位仲裁人應指定第三位仲裁人擔任後續程序之主席。如主席角色懸缺,應由印度律師委員會主席擔任。其他懸缺應由個別提名之一方擔任。後續程序應由懸缺發生時之階段繼續進行。 如一方已任命其仲裁人,而另一方於 30 日內拒絕或未任命其仲裁人,倘已任命之仲裁人之任命係屬有效而適當,該仲裁人應為唯一仲裁人。 所有上述內容皆以英文為之,其中包括上述內容所提及之所有文件。本合約之英文版本效力在任何其它語言版本之上。 日本:一般條款(第五節):在第五項中插入下列資料: 任何與本合約有關之疑問將由貴我雙方於互信原則下誠懇並和諧地解決。 馬來西亞:賠償上限(第四節):刪除第三段第二項中之「特殊」一字: 紐西蘭:無保證(第三節):加入下列資料: 縱使 Lenovo 載明無保證, 貴客戶在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或其他不可排除或限制之法律下仍擁有某些權利。若 貴客戶係為了商業之目的(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而需要 IBM 提供之商品,則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不適用於 Lenovo 提供之任何商品。 賠償上限(第四節):加入下列資料: 如不是為了商業之目的(如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中所定義)而取得「程式」,則本節中之限制由 Consumer Guarantees Act 1993 所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費用(第二節):加入下列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生銀行手續費用由 貴客戶負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所生銀行手續費用由 Lenovo 負擔。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準據法」子節中之文句「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由下列規定取代之: 美國紐約州法律(除非當地法律另有要求) 菲律賓:賠償上限(第四節):下列資料取代第三段第二項之條款: 2. 特殊損害(包括名義及懲戒性損害)、道義損害、附帶損害或間接損害,或任何衍生經濟上損害;或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仲裁 肇因或關聯於本合約而有之爭議,皆於菲律賓馬尼拉依菲律賓法律進行最終仲裁後生效。仲裁判定為得約束 貴我雙方之未上訴之最終結果,且應以書面為之,並具體陳述事實之發現及法律結果。 仲裁人人數應為三人,雙方有權指定一位仲裁人。雙方所指定之兩位仲裁人應指定第三位仲裁人擔任後續程序之主席。如主席角色懸缺,應由 Philippin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 Inc. 主席擔任。其他懸缺應由個別提名之一方擔任。後續程序應由懸缺發生時之階段繼續進行。 如一方已任命其仲裁人,而另一方於 30 日內拒絕或未任命其仲裁人,倘已任命之仲裁人之任命係屬有效而適當,該仲裁人應為唯一仲裁人。 所有上述內容皆以英文為之,其中包括上述內容所提及之所有文件。本合約之英文版本效力在任何其它語言版本之上。 新加坡:賠償上限(第四節):刪除第三段第二項中之「特殊」及「經濟」二字。 一般條款(第五節):下列資料取代第七項之條款: 依提供予 Lenovo 供應商及程式開發人員之權利規定,如以上第四節所示(賠償上限),非本合約之一方者,依「契約(第三人權利)法」無權執行其任何條款。 歐洲、中東、非洲 (EMEA) 無保證(第三節):在歐盟中,請將下列資料加入本節開頭: 在歐盟中,消費者享有規範消費品銷售之適用國家或地區立法所訂法定權利。此等權利不受本節(第三節)條款規範。 賠償上限(第四節):在奧地利、丹麥、芬蘭、希臘、義大利、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及瑞士,下列資料取代本節全部之條款: 強制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對 Lenovo 依本合約規定或其相關規定履行 Lenovo 義務所致一切損害與滅失,或其他關聯於本合約之原因所致一切損害與滅失,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經證實後確定為未履行此等義務(Lenovo 為過失之一方者)所致立即與直接結果所生損害與滅失或前述該原因所生損害與滅失之賠償,且賠償上限為 貴客戶因購買本程式所支付之費用。 前述賠償上限不適用於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所致損害,亦不適用於 Lenovo 需依法賠償之物之損害。 2.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 或其任何程式開發人員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 或其任何程式開發人員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亦同:1) 資料之滅失或損害;2) 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經濟衍生性損害; 3) 利潤損失(縱使該等損失係損害事件所致立即結果所致,亦同);或 4) 營業、營收、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3. 此處同意之賠償上限及責任排除之規定適用於 Lenovo 所進行之活動,亦適用於其供應商及程式開發人員所進行之活動,並代表 Lenovo 及其供應商與程式開發人員所承擔之責任上限。 賠償上限(第四節):在法國和比利時,下列資料取代本節全部之條款: 強制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對 Lenovo 依本合約規定或其相關規定履行 Lenovo 義務所致一切損害與滅失,Lenovo 之賠償責任,僅限於經證實後確定為未履行此等義務(Lenovo 為過失之一方者)所致立即與直接結果所生損害與滅失,且賠償上限為 貴客戶因導致此等損害之本程式所支付之費用。 前述賠償上限不適用於人身傷害(包括死亡)所致損害,亦不適用於 Lenovo 需依法賠償之物之損害。 2.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 或其任何程式開發人員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 或其任何程式開發人員被告知該情事有可能發生,亦同:1) 資料之滅失或損害;2) 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任何經濟衍生性損害; 3) 利潤損失(縱使該等損失係損害事件所致立即結果所致,亦同);或 4) 營業、營收、商譽或預期結餘等項之損失。 3. 此處同意之賠償上限及責任排除之規定適用於 Lenovo 所進行之活動,亦適用於其供應商及程式開發人員所進行之活動,並代表 Lenovo 及其供應商與程式開發人員所承擔之責任上限。 準據法、管轄及仲裁(第六節) 準據法 文句「貴客戶取得本「程式」授權當地之法律」:1) 由「奧地利法律」取代,此取代適用於下列國家: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阿瑟班捷、貝拉魯斯、波西尼亞及荷齊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馬其頓、摩杜瓦、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烏玆別克、及南斯拉夫;2) 由「法國法律」取代,適用之國家如下: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科摩洛、剛果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赤道幾內亞、法屬圭亞那、法屬波里尼西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紹、象牙海岸、黎巴嫩、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馬約特島、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亞、尼日、留尼旺島、塞內加爾、塞席爾、多哥、突尼西亞、萬那杜共和國及瓦利斯和富圖納島;3) 由「芬蘭法律」取代,適用之國家如下: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立陶宛;4) 由「英格蘭法律」取代,適用之國家如下:安格拉、巴林、波札那、蒲隆地、埃及、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迦納、約旦、肯亞、科威特、賴比瑞亞、馬拉威、馬爾它、莫三比克、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卡達、盧安達、聖多美、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索馬利亞、坦尚尼亞、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英國、西班克/加薩、葉門、尚比亞及辛巴威;以及 5) 由「南非法律」取代,適用之國家如下:南非、納米比亞、賴索托及史瓦濟蘭。 管轄 在本節中加入下列例外情況: 1) 在奧地利,肇因及關聯於本合約之一切爭議(包括其存在性),其管轄法院及準據法由奧地利維也納法庭管轄(內部城市);2) 在安哥拉、巴林、波札那、蒲隆地、埃及、埃立特里亞、依索匹亞、迦納、約旦、肯亞、科威特、賴比瑞亞、馬拉威、馬爾它、莫三鼻克、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卡達、盧安達、聖圖美、沙烏地阿拉伯、獅子山、索馬利亞、坦尚尼亞、烏干達、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西邦加/加薩、葉門、尚比亞和辛巴威,肇因於本合約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簡易程序),皆由英國法庭專屬管轄;3) 在比利時及盧森堡,肇因於本合約或其解釋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皆由首都所在地法庭,公司註冊登記所在地法庭, 貴客戶已登記之辦公室或辦公地點所在地法庭管轄;4) 在法國、阿爾及尼亞、貝南、布吉納法索、喀麥隆、維德角、中非共和國、查德、科摩洛、剛果共和國、吉布地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赤道幾內亞、法屬圭亞那、法屬波里尼西亞、加彭、甘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蘇、象牙海岸、黎巴嫩、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馬約特島、摩洛哥、新喀里多尼亞、尼日、留尼旺島、塞內加爾、塞席爾、多哥、突尼西亞、萬那杜共和國及萬那杜及瓦利斯和富圖納島,肇因於本合約或與其違約或與其履行相關之一切爭議,包括簡易程序,僅得由巴黎商事法庭專屬管轄;5) 在俄羅斯,肇因於本合約或與其解釋、違約、終止、履行失效之一切爭議,由莫斯科仲裁法庭處置;6) 在南非、納米比亞、賴索托及史瓦濟蘭,貴我雙方同意將本合約之一切相關爭議交由約翰尼斯堡高等法庭管轄;7) 在土耳其,肇因或關聯於本合約之一切爭議由土耳其共和國之伊斯坦堡中央(蘇丹亞密區)法庭及執行理事管轄;8) 在下列指定國,肇因於本合約之任何法律主張僅由下列地區之適用法庭專屬管轄:a) 雅典(希臘適用)、b) 特拉維夫-雅佛(以色列適用)、c) 米蘭(義大利適用)、d) 里斯本(葡萄牙適用)及 e) 馬德里(西班牙適用);及 9) 在英國,貴我雙方同意將肇因於本合約之一切相關爭議交由英國法庭管轄。 仲裁 在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阿塞拜疆、貝拉倫斯、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喬治亞、匈牙利、哈薩克、吉爾吉斯、馬其頓、摩爾達維亞、波蘭、羅馬尼亞、俄羅斯、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塔吉克、土庫曼、烏克蘭、烏玆別克及南斯拉夫共和國,肇因或關聯於本合約之違約、終止或失效之一切爭議管轄,皆由依維也納聯邦經濟議會國際仲裁中心之仲裁與調停法規(維也納法規)任命之三位仲裁人進行最終仲裁。仲裁於奧地利進行;後續程序所用正式語言為英語。此等仲裁人之判定係最終仲裁,並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法定拘束。職此,依據「奧地利民事程序法典」第 598 段落 (2),雙方當事人明白表示放棄該法典第 595 段落 (1) 圖 7 之適用性。但 Lenovo 得於安裝時所在國家或地區之法定法庭提出訴訟。 在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及立陶宛,肇因或關聯於本合約之一切爭議,皆由於芬蘭赫爾辛基所為仲裁依芬蘭仲裁法律進行最終仲裁後生效。雙方當事人應各自任命一位仲裁人。此等仲裁人應共同任命一位主席。此等仲裁人於任命主席一事無法達成共識者,改由赫爾辛基之中央商業理事會任命主席。 奧地利:無保證(第三節):本節條款全部由下列規定取代: 若 貴客戶已付費取得本程式,則適用下列有限保證: 保固期間自交付日起算,為期十二個月。消費者就保證之未履行所提訴訟,其限制期間以法定期間為下限。 Lenovo 程式之保證,涵蓋正常使用下「程式」之功能,及該「程式」符合其規格。 Lenovo 保證當本程式在特定作業環境下,符合其規格,Lenovo 不保證本「程式」絕不中斷或全無錯誤或 Lenovo 將更正所有錯誤。使用本「程式」所生之結果,應由 貴客戶自行負責。 此項保證僅適用於本「程式」未經修改之部分。 若於保固期間內,程式之運作與保證內容不符或無法利用所載資訊解決問題, 貴客戶得將本程式退還 貴客戶取得本程式之該方,並得要求退還 貴客戶所付金額之價金。若 貴客戶已下載本「程式」, 貴客戶得與提供本「程式」予 貴客戶之原供貨廠商聯絡,以取回已付款項。 此係我方對 貴客戶之唯一義務,但所適用成文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般條款(第五節):在第四項中加入下列資料: 基於本條款之目的,聯絡資訊亦應包括 貴客戶之法人相關資訊,如營收資料及其他交易資訊。 德國:無保證(第三節):變更方式與上列奧地利下之無保證(第三節)相同。 賠償上限(第四節):在本節中加入下段: 本合約所指限制及排除條款,不適用於因 Lenovo 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之損害。 一般條款(第五節):下列資料取代第五項之條款: 本合約所致任何主張,均受三年法定限制拘束,但本合約第三節(無保證)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匈牙利:賠償上限(第四節):在本節尾端加入下列資料: 此處所指限制與排除不適用於因故意、重大過失或犯罪行為而違約所致生命損害或身心損害之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同意此等限制與排除為有效條款,並聲明:本合約所生增價及其他利益與本限制及排除達成平衡者, 適用「匈牙利民事法規」第 314.(2) 節。 愛爾蘭:無保證(第三節):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除該等條款或 Sale of Goods Act 1893 第十二節(如 Sale of Goods and Supply of Services Act 1980 ("1980 Act") 所修正)所明文規定外,此處排除之一切條款及保證(明示或默示、法定或非法定)包括且不限於 Sale of Goods Act 1893(如 1980 Act 所修正 - 包括 1980 Act 第三十九節之釋疑)。 賠償上限(第四節):下列資料得全部取代本節之條款: 就本節而言,稱「違約行為」者,係指 Lenovo 一方所致與合約主旨相關之一切行為、陳述、疏忽或過失,Lenovo 應就此等行為、陳述、疏忽或過失對 貴客戶負起契約或民事侵權行為法定賠償責任。大體上共同導致或促成相同滅失或損害之多項「違約行為」,應視為一項「違約行為」,此「違約行為」係指此等「違約行為」之最後一項發生日之該「違約行為」。 貴客戶得就「違約行為」向 Lenovo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本節制定 Lenovo 之賠償責任範圍及 貴客戶之唯一補救方法。 1. (a) 就 Lenovo 之過失所致死亡或人身傷害,Lenovo 應接受無限賠償責任;及 (b) 依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下列項目之規定,就 Lenovo 之過失所致物之實體損害,Lenovo 應接受無限賠償責任。 2. 就任一「違約行為」所致實際損害,Lenovo 之完全賠償責任不得超過 1) ?125,000 或 2) 貴客戶因「程式」直接關聯於該「違約行為」而支付之金額之 125%;依上列項目 1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該等限制亦適用於 Lenovo 之任何供應商及程式開發人員。此等限制規定 Lenovo 與此等供應商及程式開發人員之所有責任上限。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項目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 或其任何供應商或程式開發人員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 或其任何供應商或轉銷商被告知該等損失有可能發生,亦同,但上列項目 1 所提一切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1. 資料之滅失或損害; 2. 特殊損失、間接損失或衍生性損失;或 3. 利潤損失、營業損失、營收損失、商譽損失或預期結餘損失。 義大利:一般條款(第五節):在本節中加入下列資料: Lenovo 及客戶(以下分別簡稱「方」),應遵守適用法律條款及/或個人資料保護條例之一切義務。一方應就前述法律條款及/或條例所規定,對他方之侵權行為所致直接或間接導致之任何損害、索賠、成本或開銷,賠償他方並保障他方之權益。 斯洛伐克:賠償上限(第四節):在最後一段尾端加入下列資料: 此等限制僅適用於斯洛伐克商業法規 ”” 373-386 未禁止之範圍。 一般條款(第五節):下列資料取代第五項之條款: 貴我雙方同意:依適用當地法律規定,此句法律訴訟或本合約違約行為一切相關法律訴訟之提出,不得晚於訴訟事由起算日後之四年。 瑞士:一般條款(第五節):在第四項中加入下列資料: 基於本條款之目的,聯絡資訊亦應包括 貴客戶之法人相關資訊,如營收資料及其他交易資訊。 英國:無保證(第三節):下列資料取代本節第一段第一句: 除依無法排除之一切法定保證,Lenovo 就本程式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證或條件,包括(且不限於)品質滿意、符合特定效用及未涉侵權之默示保證。 賠償上限(第四節):下列資料得全部取代本節之條款: 就本節而言,稱「違約行為」者,係指 Lenovo 一方所致與合約主旨相關之一切行為、陳述、疏忽或過失,Lenovo 應就此等行為、陳述、疏忽或過失對 貴客戶負起契約或民事侵權行為法定賠償責任。大體上共同導致或促成相同滅失或損害之多項「違約行為」,應視為一項「違約行為」。 貴客戶得就「違約行為」向 Lenovo 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本節制定 Lenovo 之賠償責任範圍及 貴客戶之唯一補救方法。 1. Lenovo 應就下列各項接受無限賠償責任: (a) Lenovo 之過失所致死亡或人身傷害; (b) IBM 違反 Sale of Goods Act 1979 第 12 節或 Supply of Goods 第 2 節,及 Services Act 1982 中所默示之義務,或違反其中一節之法定修訂或重新制定之義務;及 (c)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下列項目規定之 Lenovo 之過失所致物之實體損害。 2. 就任一「違約行為」所致實際損害,Lenovo 之完全賠償責任不得超過 1) ?75,000,或 2) 貴客戶因「程式」直接關聯於該「違約行為」而支付之金額之 125%。該等限制亦適用於 Lenovo 之供應商及程式開發人員。此等限制規定 Lenovo 與此等供應商及程式開發人員之所有責任上限。 Lenovo 毋需負責賠償之項目 不論在何種情況下,Lenovo 或其任何供應商或程式開發人員對下列各項皆不負任何責任,即使 Lenovo 或其任何供應商或轉銷商被告知該等損失有可能發生,亦同,但上列項目 1 所提一切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1. 資料之滅失或損害; 2. 特殊損失、間接損失或衍生性損失;或 3. 利潤損失、營業損失、營收損失、商譽損失或預期結餘損失。 第 3 部分 – 程式特別條款 ThinkVantage Client Security Solution 程式規格書 若本程式有檢附文件,則在程式所檢附文件(如 Readme 檔)或在 Lenovo 所公佈的其他資訊(如通知函內)中,可找到程式規格及指定的作業環境資訊。 權利證明書 請保留載明日期之原始收據,以作為使用本程式之權利證明書。若係 Lenovo 系統上預先安裝、併入或免費散布以供使用之程式, 貴客戶之個人電腦發票即為 貴客戶之權利證明書。 排除元件 下列條款適用於下文指明之一切「排除元件」:(a) 一切「排除元件」均以「現狀」提供;(b) LENOVO 及第三人不提供任何明示及默示保證與條件,其中包括且不限於未涉侵權或干擾之保證、以及可商用性與符合特殊目的之默示保證與條件;(c)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法律上主張或要求,LENOVO 及第三人均不對 貴客戶負責或賠償;(d) 凡與「排除元件」相關之任何直接損害、間接損害、附帶損害、特殊懲戒性損害、懲罰性或衍生之損害,LENOVO 及第三人概不負責。 下列為「排除元件」: BSafe GSoap Xerces Utimaco PrivateDisk